关于印发《中共雷电竞reyba官网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中共雷电竞reyba官网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经4月8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雷电竞reyba官网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中共雷电竞reyba官网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巡察工作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紧扣学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逐步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工作的统筹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纪委委员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综合室、纪委监督检查室、马克思主义学院、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教务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学校纪委综合室,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从纪委综合室日常工作经费中支出,用于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在全校范围内抽调并组建“巡察干部人才库”,作为巡察工作人选,根据巡察工作实际需要,巡察办应及时更新人才库。
第八条 按照学校党委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每轮巡察工作前组织成立巡察组,采取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正处级干部担任,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确定。
第九条 巡察组由6-10人组成,由巡察办拟定初步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下发抽调函,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被抽调的巡察干部高质量完成巡察工作,同时被抽调巡察干部的原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2.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
3.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4.加强巡察整改、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和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7.推动巡察监督和其它监督贯通协调;
8.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9.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办职责:
1.贯彻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向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2.拟定巡察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和巡察工作方案;
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工作;
4.对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5.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6.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7.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党建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职责:
1.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要求开展巡察;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3.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向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巡察成果运用;
5.对巡察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6.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7.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的决策部署;
3.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4.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5.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
通协调、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以及巡察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能力;
6.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7.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四个落实”,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一是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工作要求情况,突出对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情况的监督。二是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突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三是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突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选人用人和党建工作的监督。四是检查落实巡察、审计等各项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突出对履行整改责任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了解情况:
1.听取工作汇报;
2.开展个别谈话;
3.召开座谈会;
4.受理信访;
5.查阅资料;
6.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7.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8.下沉调研;
9.专项检查;
10.提请协助;
11.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
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八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被巡察党组织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
察反馈、巡察整改。
1.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巡察组介绍被巡
察党组织的相关情况,会同巡察组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具体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巡察实施。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巡察进驻动员会等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30个工作日左右,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报告。
3.巡察反馈。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情况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
4.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认真组织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巡察办。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办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会常
态化研究巡察情况汇报、决定巡察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结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自收到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强化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各巡察组按35%比例(四舍五入)推荐“优秀巡察干部”,学校党委对优秀巡察干部适时进行表彰,并将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加强相互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均有参加巡察工作的义务。全体教职工均有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财职院党〔2023〕34号文件同时废止。